憲政思想
依憲治國觀念的引入
康有為《萬國公報》
到戊戌變法以前,中國的封建制度存留長達4000余年,不可謂沒有法,也不可謂沒有“依法治國”,但是法自君出,權尊于法,法律作為一種統(tǒng)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禮入法,以家族為本位而維護封建等級制??涤袨榈谝淮翁岢隽税拗凭龣嘁饬x的法律概念,即憲法。他認為國家的政體可以分為專制、立憲和共和三種。在專制政體下,“一君”與“大臣數人共治其國”,而立憲政體則是“人君與千百萬國民和為一體”。因此,“憲法”就是“維新之路”。早期出國留學或出使海外的中國人,也曾經提出應當改革內政、學習西方的政治體制,但往往是簡單的制度引介,沒有意識到憲法限制君權、對抗封建專制的作用。自康有為提倡君主立憲以來,直至清末立憲,雖然歷經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專制政體之反復,歷任政府無不以立憲為立國之開端,無不以憲法記載一國政治的基本原則,這未嘗不應歸功于第一代倡導依憲治國者。主張君主立憲
康有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主張君主立憲。他認為君主權威無限“大背幾何公理”,主張“立一議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庇终f,“君臣一倫,亦全從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權歸于眾,所謂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為在中國明確提出了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立憲理論基礎的身份平等觀。 康有為對立憲模式的選擇在戊戌變法前后有所變化。戊戌變法以前,他提倡集權制的君主立憲,類似于日本和德國。但是戊戌變法之后,他提倡虛位君主,類似于英國。戊戌變法時期,他認為“變法”應“以俄國大彼得之心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為政法”。前者意在強調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后者則指日本明治維新后所確立的君主立憲制。 康有為很早就從理論上肯定了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理論的合理性。在戊戌變法之前所撰寫的《實理公法全書》(1888年前)當中,康有為從幾何原理出發(fā),認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無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內?!彼J為:“以一順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則必有擅權勢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他又具體指出了三權分立的主要內容:“泰西論政,有三權鼎立之義。三權者,有議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國之政體,猶人之身體也。議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體立事成?!蓖瑫r,他反對機構設置重疊,認為中國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span>
民權思想與政治觀
在康有為之前,中國雖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卻沒有民權思想??涤袨槲樟宋鞣阶杂芍髁x的民權觀,強調公民自治。在《萬身公法書籍目錄提要及實理公法全書》中,康有為較為系統(tǒng)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權觀。他認為,人生來平等,同時又充滿差異性,這些充滿差異性的人是獨立的,有自主權,應當“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對此進行規(guī)范。他不但主張長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門、論人公法),甚至認為君民之間也是平等的。在該書的君臣門實理中,他論述道:“民之立君者,以為己之保衛(wèi)者也。蓋又如兩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覓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統(tǒng)稱為君”。把君主比作契約關系中的見證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為一切社會關系的合法性來源,這在當時是一大思想進步。
主張實行地方自治
以公民自治理論為基礎,主張實行地方自治。他認為:“中國地方之大病在于官代民治,而不聽民自治”,“立法之意但以為國,非以為民,但求不亂,非以求治。有大官而無小官,有國官而無鄉(xiāng)官,有國政而無民政,有代治而無自治”??涤袨樗鲝埖牡胤阶灾?,類似于“古者之封建也”,“但古者,亂世封建其一人,則有世及自私爭戰(zhàn)之患,此所以不可行也。今者升平封建其眾人,聽民自治,聽眾公議,人人自謀其公益,則地利大辟,人工大進”。他還提出了具體的參照系,即“因鄉(xiāng)邑之舊俗而采英德法日之制”,以“萬人以上地十里者為一局,或名曰邑,等具體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