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西方法律文化,以歐洲為發(fā)源地,建立在歐洲文明基礎上,后延伸到現(xiàn)代各資本主義國家的自成體系的法律文化。有時與資本主義法律文化一詞通用。西方法律文化一詞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發(fā)物于歐洲中世紀后期,歷經羅馬法復興、人文運動、啟蒙運動和資產階級革命而走向成熟。從法律文化的階級性來劃分,大致包括三個階段,即古希臘羅馬希伯萊的奴隸社會法律文化,中世紀封建神學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資產階級法律文化。在這幾個階段中,有一些一以貫之的主題和關注的中心問題,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其特點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貫穿西方法律文化發(fā)展始終。古希臘、古羅馬的思想家認為,來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義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類立法的權威。這種觀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難以成為某個人隨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將君主與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們崇尚自己的精神創(chuàng)造物而不崇拜君主。中世紀,自然法成為上帝法律的代名詞,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將自然法理論作為反封建斗爭的武器。主張自然法代表人類的理性,把貿易自由、契約自由、自由競爭以及人權、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資產階級的平等觀、權利觀、自由觀以及法治觀都源于自然法觀念。②民主思想始終是西方法律文化發(fā)展的主線之一。古希臘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隸制民主政治。有著名的“貝殼放逐法”。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針對封建的專制統(tǒng)治提出“天賦人權”、“主權在民”、“人民主權”等主張,并以此為理論根據建立資產階級的憲政和法制。③羅馬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影響深遠。其特點是發(fā)達的民商法。在西方,“法”字與“權利”相通。法律文化始終貫穿這樣一個精神,即法律是個人權利的確認者、保護者,承認個人的價值、尊嚴和自由。與此相對應,西方法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法律個人主義觀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認為是以個人為本位的。所以反映簡單商品生產的最完善的羅馬法對西方法律制度的發(fā)展發(fā)生了重大影響。從12世紀到15世紀,歐洲出現(xiàn)了“羅馬法復興時期”,許多國家紛紛采用羅馬法。各國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大都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和改造自己的法律體系。最典型的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英美法系也受到羅馬法的影響。④獨具特色的“契約精神”。古希臘雅典的法律中就規(guī)定了買賣、借貸、物品、保管、合伙、租賃及人身雇傭等契約種類。羅馬法主要是契約法。資產階級思想家們創(chuàng)“社會契約”說,將國家說成個人與統(tǒng)治者簽訂“契約”的結果。英國歷史學家、法學家梅因(1822~1888年)提出了法律文明成長的著名公式: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把以個人自由為基礎的契約制度作為區(qū)別現(xiàn)代型法制與傳統(tǒng)型法制的基本尺度。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系統(tǒng)闡述:“法治優(yōu)于一人之治”的法治觀點。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資產階級針對封建專制人治提出“法治”主張,包括法律至上,限制君權、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西方資產階級建立統(tǒng)治以后,又紛紛建立資產階級“法治國家”。西方法律文化是人類法文化中富有特色的一支,它與以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為代表的東方法律文化形成鮮明的對此,在各自的發(fā)展進程中,應自覺吸收對方文化中的優(yōu)秀成份來彌補自身的不足。必須反對歐洲文化中心論,這種觀點在法律領域認為歐洲法律文化是人類法律文化的唯一樣板,以西方法律文化的標準來評價其他文化的優(yōu)劣長短。當然,鑒于西方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了商品經濟發(fā)展的要求,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建設,需要吸收其有益于促進我們法律文化進步的東西,來改造我們本民族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不利于社會進步,文明發(fā)展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