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檢查視力的距離為5米,視力表的1.0行與受檢者的眼睛位于同一高度。
2.照明充足,兩眼分別檢查,一般是先右后左(先檢查裸眼視力,后檢查矯正視力)。檢查一眼時,須以遮眼板將另一眼完全遮住。但注意勿壓迫眼球。 3.檢查時,讓被檢者先看清最大一行標記,如能辨認,則自上而下,由大至小,逐級將較小標記指給被檢者看,直至查出能清楚辨認的最小一行標記。受檢者讀出每個視標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如估計患者視力尚佳,則不必由最大一行標記查起,可酌情由較小字行開始。 4.如果被檢者僅能辨認表上最大的“0.1”行E字缺口方向,就記錄視力為“0.1”;如果能辨認“0.2”行E字缺口方向,、則記錄為“0.2”;如此類推。能認清“1.0”行或更小的行次者,即為正常視力。倘若對某行標記部分能夠看對,部分認不出,如“0.8”行有三個字不能辨認,則記錄“0.8-3”,如該行只能認出三個字,則記錄為“0.7+3”,余類推。或0.1~0.4每行有一個看不清則記錄為上一行的視力。0.5~0.8每行允許看錯一個,如果看錯兩個記為上一行的視力。1.0~1.2每行允許看錯兩個,視力在1.5以上每行允許看錯三個。
5.如被檢者在5米距離不能辯認出表上任何字標時,可讓被檢者走近視力表,直到能辨認表上“0.1”行標記為止。此時的計算方法為:視力=0.1×被檢者所在距離(米)/5(米).舉例;如4米處能辨別出0.1的開口方向,則記錄“0.08”(0.1×4/5=0.08);同樣如在2米處辨別出0.1的開口方向,則為“0.04”(0.1×2/5=0.04)。
6.如被檢者在1米處尚不能看清“0.1”行標記,則讓其背光數醫(yī)生手指,記錄能清的最遠距離,例如在30cm處能看清指數,則記錄為“30cm指數”或“CF/30cm”。如果將醫(yī)生手指移至最近距離仍不能辨認指數,可讓其辨認是否有手在眼前搖動,記錄其能看清手動的最遠距離,如在10cm處可以看到,即記錄為“手動10cm”或“HM/10cm”。
7.對于不能辨認眼前手動的被檢者,應測驗有無光感。光感的檢查是在5米長的暗室內進行,先用手巾或手指遮蓋一眼,不得透光。檢者持一燭光或手電在被檢者的眼前方,時亮時滅,讓其辨認是否有光。如5米處不能辯認時,將光移近,記錄能夠辨認光感的最遠距離。無光感者說明視力消失,臨床上記錄為“無光感”。有光感者,為進一步了解視網膜機能,尚須檢查光定位,方法是囑被檢者注視正前方,在眼前1米遠處,分別將燭光置于正前上、中、下,顳側上、中、下,鼻側上、中、下共9個方向,囑被檢者指出燭光的方向,并記錄之,能辨明者記“+”,不能辯出者記“-”其記錄法為,并注明眼鼻、顳側。